根据我国《
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买房人在下列十二种情况下有权单方面通知
卖房人解除
购房合同: (一)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致使不能实现购房合同目的的,买房人有权
解除合同。 (二)卖方明示违约。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房屋卖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的,即卖方明确表示将不交付房屋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三)先卖后
抵押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未告知买方又将该
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
一房二卖的。商品房买卖
合同订立后,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方购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五)隐瞒无证售房事实的。卖房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的预售许可证明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六)隐瞒房屋抵押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七)隐瞒房屋已出卖或为
拆迁安置房屋的事实。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八)
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九)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面积误差比超过3%。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汉有约定
处理方式或约定的处理方式不明确的,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
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卖方支付
购房款产生的利息。 (十一)过分迟延交付房屋的。卖方迟延交付房屋,经买方在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房人有权解除合同。 (十二)过分迟延
产权过户。法律
法规规定了办理
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
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在这个
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买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人有权解除购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