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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
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8〕225号)的有关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
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价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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