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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开庭

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开庭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9 19:24:02 已帮助26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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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可以作为证人吗

1、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不能同时担任证人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根据该条规定,证人就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无论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是证据规则,都没有明令禁止诉讼代理人同时作为证人提供证人证言。因此,在法律未加禁止的情形下,不能直接否定诉讼代理人出具证人证言的权利。


2、诉讼代理人同时作为证人所出具的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应当由对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处分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之一是便于当事人诉讼和法院办案,既强调公正也强调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该条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证据效力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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