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证明1.
纠纷起因、被告过错、损害事实的依据,要求
赔偿数额及计算依据;2.受损害现场、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及证明;3.涉及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至一百二十七条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
特殊侵权赔偿的
受害人,应提供损害的事实以及损害事实与被告有因果关系的
证据;4.
证人的姓名、住址和证明内容。二、对人身
损害赔偿的证明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2.人身受到侵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
验伤单、
病历卡等);3.赔偿
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及
交通费等,应提供医疗费单据、误工(准许休息)的天数、误工收入损失的证据、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车、船票凭证等;4.受害
人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
丧葬费或生活费的,应提供
亲属关系证明、丧葬费凭证与清单、受害者生前
抚养、
扶养、
赡养情况的证明。5.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有过错的证明。三、对
财产损害赔偿的证明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和证据;2.财产受损的情况(财产名称、数量)及损害后果(受损害程度、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3.对损坏的财产
产权有争议的,应提供产权证明;4.被告无过错或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