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
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
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
证人证言;(三)出示
书证、
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
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
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
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
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
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