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对于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应该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过程进一步完善,例如:
当事人为了规避
级别管辖的规定,先以小标的额
起诉,
立案后在
开庭审理过程中再追加
诉讼请求,如果追加后的诉求超过了
一审法院审理范围,被告欲提出异议,但此时早已超过法定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十五天的时间了,该如何处理?如果认定被告已经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显然不符合法理,如果认定被告可以申请管辖权异议则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国外立法大多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限定在辩论终结前提出相对合理,这也与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定申请回避的时间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