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算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