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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一百四十条

民法总则一百四十条
诉讼和仲裁都是解决纠纷两个法律途径,为了保证诉讼仲裁的顺利开展,国家有一系列的诉讼仲裁法规,保障了诉讼仲裁的运行,其中也规范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维护司法的威严和公正。
2024-02-19 03:24:45 已帮助409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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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解释一下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根据刑法第140条规定,行为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此,正确理解“不合格产品”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的质量指标不符合有关的标准和要求。具体是指:  (1)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具有一定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2)与生产者自行制定的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要求不符;  (3)产品不符合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与其包装上注明所采用产品标准不符,或者与生产者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不符。  不合格产品分为劣质产品和处理品。  处理品是指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但产品在使用性能上有瑕疵或者产品的质量与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指标、产品说明中明示的质量指标,以及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符的产品。  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要求,存在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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