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双方
同居生活期间。 第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
个人所得。 第三,“一般共有”。即
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
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
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但是,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
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该条规定,虽然不是针对没登记
夫妻财产怎么分配的规定,但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使司法实践中对于
同居财产的分割惯例受到了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