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刑事辩护专题 > 刑事犯罪辩护专题 >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3-01 23:35:36 已帮助3880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法条
所谓招摇撞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此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具有故意,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冒充警察获取非法利益,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有损于人民警察的形象与威信,应从重处罚。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罪法条统一就是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单列警察
查看更多
信得过的好律师 包同贺律师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交通事故
咨询律师
最新 最热
全部
包同贺律师

帮助人数: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