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
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因此,岗位变更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没有做出
员工试用期是否合格的表示,应视为员工符合试用条件而自动转正。至于该员工主动提出申请想转为文职,公司同意其转岗,可以以“借调”形式“试用”一段时间,“试用”合格再办理岗位变更手续;不合适时,则不再为其办理岗位办更手续。不允许再以任何理由或形式,重新设置试用期。如果约定的试用期是三个月,但时间到后却以考核结果不达标为理由,不予转正,需要公司举证劳动者不达标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证据,否则就是
违法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对公司考核不达标有异议,可以通过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