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还是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该执行同一政策:1、《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根据上述规定,服装零售业销售服装、鞋帽,如果属于劳保专用部分,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第一,本条款消除了工装到底是“劳保用品”还是“
福利费”的争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工装并非全是劳保用品店购买的粗布服饰,尤其是商业银行等企业购买西装作为统一工装,支出
数额较大,究竟属于“劳保用品”还是“福利费”,各地执行不一。本条款与时俱进,将工装支出定位为“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符合时代的特点。第二,应正确理解“统一制作”。本条款虽然表述为“由企业统一制作”,但这里的“统一制作”应作扩大解释,包括企业统一购买的工作服饰。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统一购买的服饰,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属于劳保服装、不属于福利费列支的福利性质服装),那么在增值税方面,两
个税种不应该执行两种标准,因此,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可抵扣,服装零售业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