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
适用范围,又称诉讼时效的客体。世界各国的
民法典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尽一致。我国《
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未作规定,但一般认为仅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
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
形成权、解除权、催告权及承认权等。 1.
债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已无争议。这包括: (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
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
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
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
防卫过当、
避险过当的
赔偿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又称
物权请求权。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要有返还财产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同,物权具有
永久性,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人身权请求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有所不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情况也不同。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分别不同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