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没有“
临时工”的概念。对于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依据收入的来源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与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的,按
工资、薪金所得
类别计算个人所得税,即月工收入超过3500元的,应当
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仅提供个人劳务的,按
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即
临时工工资超过3500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