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行户籍登记管理规定,户内因发生婚姻等变化(
结婚、
离婚)需要分户的,可以向公安户籍
登记机关申请要求分户。 但作为符合
立户条件的,在要求户籍登记机关分户时,需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明; (二)公有
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三)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
房屋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 共
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不能分户;非住宅用房和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