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
损害赔偿制度的主体范围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权利主体,指因配偶一方的过错而遭受损害的无过错的另一方配偶。权利主体应为夫妻中的一方,而不包括受虐待、遗弃的
家庭成员。可以提起过错
赔偿诉讼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的配偶一方。 2、义务主体,即过错赔偿的
责任主体。 义务主体仅指夫妻中的一方,不包括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者。虽然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妨害了他人的家庭安宁,给
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创伤,是对我国法律所保护的
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是应该受到法律否定的,但
离婚诉讼毕竟是配偶之间的
纠纷,解决的是配偶之间的民事身份及
民事责任问题,故不宜将第三者责任放在离婚诉讼中一起解决。受害人可以对第三者另行提起
侵权损害赔偿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