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
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
起诉请求
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第八条 因
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
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
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
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
残疾赔偿金; (二)致
人死亡的,为
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
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
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综上,索赔
精神损失费应向人民法院起诉,具体数额要视损害后果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