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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被告下落不明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通常法院的做法:


(1)一方当事人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立案;


(2)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或是无人签收,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


(3)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查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4)法院开具公告送达的单据,由原告缴纳一定数额的送达费后,在法院的公告栏和相关媒体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公告期国内案件60日,涉外案件6个月;


(5)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进行缺席开庭和判决。


因为法律规定对离婚案件必须要进行调解,而调解自然也就需要当事人都在。若是被告一方缺席的话,必然就不能进行调解。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证据充足,但实际也无法当庭质证。要是贸然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可能就会出现问题。于是这样的情况下,法庭一般是不会缺席判决,往往是说服原告一方撤诉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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