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
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
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
暴力犯罪、
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
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
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
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1.对于
累犯最少加刑几个月,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
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