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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县、市、市辖区设立的裁处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法也在不断的健全,公民也都清楚要在入职后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中也会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写明工资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如果用人单位作出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我们一定要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的途径来维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协助自己。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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