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定优先原则。从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来看,连带责任有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两种。约定连带责任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因此笔者认为,对约定连带责任人进行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时,首先要按照当事人的内部约定来划分。由于连带责任对于债务人来说是一种加重责任,因此实践中因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并不多,较常见的一种是保证责任,即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
2、过错责任原则。由于连带责任对于债务人而言是一种加重的责任,因此,法定连带责任基本上都要求当事人主观有过错。鉴于此,笔者认为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各类连带责任中,在划分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份额时应当要重点考虑各责任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按照其过错程度大小来划分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如对损害结果具有主观故意的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应当大于主观过失,主观上有重大过失的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应当大于主观轻微过失的。
3、原因力比例原则。该原则实质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该原则,在因共同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中,侵权行为人均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来确定各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4、公平和利益平衡原则。划分连带责任人内部责任的份额时,除了要考虑前述的几个划分因素,从公平的角度,还要综合个案实际情况,结合相关的一些因素进行考量。如因共同侵权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中,在划分责任人内部责任份额时,除了考虑侵权人对损害的过错程度,还要适当考虑到行为人的经济情况、负担能力以及因为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得失等因素,根据这些比例合理划分责任人之间的责任份额。
5、平均分担原则。即对于连带责任内部份额的划分,当事人既无约定,根据责任人的过错程度或者原因比例大小等因素也无法确定的,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应当适用平均分担原则,要求各责任人平均分担对外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