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保
证人与主
债务人对主
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2)主债务人在
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在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
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
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根据保证人承担的责任的不同,
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3)连带责任保证是由保证人与主债权人在
保证合同中约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证方式。作为保证方式的一种,
当事人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但我国《
担保法》规定,如果保证人与保证权人对连带责任保证和一般保证没有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