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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约定终止条件

双方自己约定就行了,但在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的约定上,法律有限制性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除了以上这些法定情形,单位不得假以“协商一致”的名义另行约定终止条件。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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