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即只要协商一致即可
辞职。 第三十八条(六)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合同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