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第19条都不是关于辞退的规定,不能作为辞的依据。对于辞退与经济补偿的规定体现在《劳动合同法》及其《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辞退的,没有
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