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劳动监察组在办案的时候,会遇到当事人死亡,逃逸,或者这取证不足的,那么就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案件的延迟,或者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时限:
1、依法必须以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
2、投诉人无法联系或者存在其他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调查取证无法进行的。办案中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