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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监察记录

  在生活中,劳动监察组在办案的时候,会遇到当事人死亡,逃逸,或者这取证不足的,那么就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案件的延迟,或者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计算监察办案时限:


  1、依法必须以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


  2、投诉人无法联系或者存在其他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调查取证无法进行的。办案中止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案件办理。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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