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待遇调整的范围是2011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
伤残津贴、生活
护理费的
工伤职工及
因工死亡职工
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幅度参照我省企业
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调整幅度,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
工伤保险待遇平均水平12%的比例确定;调整时间起执行。为逐步缩小老工伤人员纳入
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的新老工伤人员待遇差距,各统筹地区在待遇调整标准上要适当向老工伤人员倾斜;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继续执行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制度,基本保障线标准由各市根据本统筹地区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
最低工资标准分别确定。 各市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按以下办法确定:伤残津贴基本保障线按不低于本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护理费基本保障线可参照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基本保障线可参照本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40%、30%确定。以上是山西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