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交通事故专题 > 交通肇事专题 > 科三危险驾驶什么意思

科三危险驾驶什么意思

科三危险驾驶什么意思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024-02-28 19:42:36 已帮助3961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危险犯的概念是什么意思

对于危险犯的概念,目前我国学界和法界的通说为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的标志的犯罪。对于危险犯的这个概念,本文认为应该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是特定的,在我国刑法上表现为“法律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会将法益陷入受侵害的危险状态,如果将所有的这种造成危险状态的行为都认定为犯罪的成立,难免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危险犯应适用于对于公共利益危害较大的犯罪,这些犯罪都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故我国刑法将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规定为危险犯。同时,所谓的“法律规定的”还应该包括了行为导致的危险状态的程度,这种程度应界定为足以发生危险。即如果任这种危险发展则必然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由于行为者的及时补救未发生罢了。即使行为威胁了特定法益,但任其发展也不会造成重大危害,则不应认定其为危险犯。因此我认为,危险犯应界定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和程度内,即法定的罪种和足够的危险性。


2、把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并不合理。如果把造成了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那么我们将会无可奈何的陷入这样一个尴尬境地:未达到危险状态的行为我们必然要将其认定为犯罪未遂状态,但是我国刑法明确表明对于未造成足够危险状态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因此,同国内一些学者的观点相同,笔者认为不应在犯罪形态上来评价危险犯,而应把它拿到犯罪成立的层面上来。造成了足够的危险状态的行为,就构成危险犯罪,否则就不构成犯罪。于是问题便迎刃而解了。


3、危险犯的危险状态由于行为者的及时补救措施或其他的力量而未继续发展为客观危害。如果因为行为者的行为最终导致了重大的危害结果,则可以追究行为者其他更为严重的罪名刑事责任,这样就避免了上述的犯罪形态上的混淆不清从而使危险犯真正的独立起来。但是危险犯最停留在危险状态未导致客观危害的局面,并不能消除行为者的有责任。因为,行为者将重大公益暴露于极严重的危险之中就具有了违法性,而且又存在着期待行为者避免这种危险的可能性,至于行为者的责任能力及自由意志力自不用多说,故行为者理所当然的要承担责任。


查看更多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