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
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
放贷款、
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
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实践中争议主要在于《办法》能否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
量刑的依据。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不过,也可能是
集资诈骗罪,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
财产所有权,且
数额较大的行为。 也可能是
非法经营罪,和很多细节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