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搜集的有关离职员工违反
竞业限制的
证据: (1)
劳动者与新单位签订的
劳动合同; (2)新单位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的证据; (3)新单位为劳动者
缴纳个人所得税证据; (4)新单位向劳动者发放
工资的工资条、银行存折方面的证据; (5)劳动者以新单位
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
销售合同、
采购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技术
合作合同等业务方面的证据(此方面的证据有原始证据最佳,如果没有,应该通过电话公证、现场公证等方式进行
证据保全); (6)劳动者在新单位的名片; (7)新单位对劳动者在新单位网站、宣传册、广告等载体上的记载; (8)劳动者自己开办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的
营业执照的证据,劳动者在公司中担任股东、法定
代表人等方面的证据; (9)单位员工的
证言或者其他
证人证言,录音等能佐证劳动者从事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