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
竞业限制协议时,可以解除。但是
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金。对于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法律
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一般尊重双方的约定。但是,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劳动者又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那么经济补偿怎么计算?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四》)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在
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
未约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
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又根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
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
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因此,结合以上两个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约定
补偿金数额,经过协商又未达成一致,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6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如果经济补偿低于
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