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驾驶车辆发生事故的索赔对象,未经同意擅自驾驶车辆致人损害的,应以擅自驾驶者为索赔对象。但车辆所有人和保管人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则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无偿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因该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应酌情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基于经营目的的实施的无偿搭乘以及依法享受免票的除外。
3、出借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对象,借用他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明知所出借的机动车有缺陷仍出借,并因该缺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
(2)明知借用人没有机动车驾驶资质仍出借的;
(3)明知借用人存在醉酒、疾病危险因素仍出借的;
(4)借用人下落不明的;
(5)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6) 有其他过错的。
一般来说只,只要是发生了交通肇事事故的话,并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了责任方,那么责任方就需要向受害者进行一定的赔偿。如果赔偿金额不足或者是没有能力进行赔偿的话,可以将名下的财产进行出售,如果责任方拒绝执行的话,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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