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怎么计算
交通事故造成
受害人死亡的,除
赔偿抢救期间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有死者生前
抚养的被抚养人)、死亡补偿费、
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
交通费、住宿费和
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一)城镇居民为: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二)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三)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四)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五)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
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就车、物损失而言,这是指事故
直接损失的全部内容,而不包括事故的
间接损失。(二)对
人身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
经济损失的原则。对于精神上的损害,视具体情况也应赔偿一定的
抚恤金。(三)按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
损害赔偿的原则。即几方
当事人均负有交通事故责任时,要按照各自应负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相应的损害赔偿。(四)
机动车方负无过错
赔偿责任的原则。即机动车与
非机动车、行人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总额最高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五)公平合理的原则。不仅要考虑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还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