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
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
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
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