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
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
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
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县(市)、区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 以上是集体房屋拆迁条例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