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机关对获
假释的罪犯的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在
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有判决宣告以前没有判决的
漏罪; 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又犯新罪; 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监督机关规定的行为。 在假释考试期内没有这三种情况,考验期满,应
宣告刑罚执行完毕。 在假释考验期内,如果被假释的
犯罪分子没有上述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没有严重的
违法行为,假释考验期满的,就认为犯罪分子的原
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同时,有关方面应当向犯罪分子和当地群众、组织或其所在单位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期满、
刑罚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