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
假释是对符合假释法定要求的
犯罪分子附要求的提前释放,在刑期执行完毕之前对得到假释的罪犯制定肯定时限的考察,这段时限就是假释考验期。
刑法第83条限定的假释考验期:“被判
有期徒刑的为无执行完毕的刑期,被判无期
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量。”“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坐牢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事实上执行13年以上,才能够适用假释。”可见,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肯定低于总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八十五条限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时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如果无本法第八十六条限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坐牢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