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3章 21条是对前期物业管理的规定,本案是前期物业合同两年前已经到期,此时即使没有业委会也应由业主共同行使,所以你所说的“如果没有业委会”该小区原开发商也无权“
诉讼期间补签
物业管理合同”。从
合同法角度分析额可以适用合同法48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