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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超过六个月

合法的;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


依新《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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