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属于军事法院
管辖范围: 第一条 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
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第二条 下列民事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
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
人损害的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
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三)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四)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五)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定军人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