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违法的。应当及时到民政部门办理
收养登记,弃婴的收养手续应按照以下规定: (一)
收养人符合《
收养法》规定的条件(即无子女、有
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需要提交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的体检证明。 (二)私自收养非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浙江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 (三)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关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四)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检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
报案证明》。 (五)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 (六)
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
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法律依据:《收养法》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
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
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