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
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
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
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应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是我国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由于或多或少的心里障碍、大脑神经问题而导致了情感认知的异常。 监护人是指对无
行为能力或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
民法通则》十七条的规定: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按照以下原则确定监护人和精神病监护人顺序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