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劳动
合同不续签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因用人单位原因不
续签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降低
续签条件导致
劳动者不愿续签。在此类劳动仲裁
诉讼中,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单位已经尽到了维持或提高约定条件,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证明,即不续签的证明责任在于用人单位。 其次,对于用人
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问题,《
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劳动
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
续签合同的,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
经济补偿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工作起始年限早的,工作年限只起算,而20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不计入经济补偿的年限。这是根据法不
溯及既往的原则。 再次,很多员工一般认为,用人单位无论是否续签劳动合同,都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就应当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代通金。其实这种观点有一定生存空间,如《
北京市
劳动合同规定》就要求在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
上海地区则没有相应的规定,换句话说,上海的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的义务。 最后,劳动合同到期前未及时续签书面合同,而劳动者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形成
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任意或随意终止,如果处理不慎或未规范操作续签或终止,往往产生
违法解除、支付
双倍工资差额的风险。因此,在这里也建议用人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及时磋商续签,向劳动者发出续签通知,如果劳动者明确表示不续签,应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如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也应适当及时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劳动者到期
终止合同,避免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详细了解一下内容后,你就知道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会怎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