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
监护人有争议的,由
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
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
监护权发生争议,先由有关单位或组织在近亲属中
指定监护人,
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不服,才可
向法院起诉。王晨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被有关方面指定为王晨的监护人,在法律上,双方又都是同一顺序上的
法定监护人。现在王晨的
监护之争处于僵持状态。若诉之法院,由人民法单沪厕疚丿狡搽挟敞锚院作出最后裁决。人民法院将以何种程序审理,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我国
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案件是否有争议等不同情况,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程序,有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监护权争议案件,是按特别程序审理,还是以普通程序审理,更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和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必须从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性质、适用案件范围,以及监护权争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析研究,才能得出......(本文共计2页)[继续阅读本文]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