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离婚后孩子的
监护权归谁
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
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
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监护人可以将
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
被监护人的
侵权行为需要承担
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
连带责任。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
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
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二、对监护权人有争议的如何处理对担任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
近亲属中指定对担任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里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有关单位
指定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确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强弱、行为、品德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这种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做法,在民法上叫做指定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