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规定的
累犯,可分为
一般累犯和
特别累犯两类。 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
犯罪受过一定的
刑罚处罚,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 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
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被判处刑罚(对于
刑罚种类没有要求),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的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