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立案侦查案件
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
立案。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
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以前是对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在多少要立案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