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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都法院民事受理处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如下:


(一)一审


1、起诉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递交诉状 ;


(2)立案审查


(3)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5)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2、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


3、 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申请执行


4、向法院告申庭提出再审申请


(二)二审


1、立案


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实情况是先把上诉状交到一审法院,由一审法院开具交费通知书,然后再到二审法院交费)


2、 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3、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1)维持原判


(2)改判


(3)发回重审


宣判后,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对判决不服可申请再审。但申诉不影响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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