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
强制加班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
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
强迫劳动者
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
劳动者支付
加班费。 2、需要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
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3、违反劳动法 可知,如题所示情况加班没有加班费明显违反劳动法。 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出台的最新司法解释,从2010年9月14日起,劳动者打
劳动争议官司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
举证责任”。考虑到劳动者举证的实际困难,对劳动者举证责任不能过于苛求,可适当减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劳动者提供的加班
证据既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工资条、
证人证言等。劳动者一方需要提供基本证据或初步证据证明有加班的事实,这些证据可以是考勤表、交接班记录、加班通知,也可以是显示支付
加班工资的工资条等。当劳动者举证证明了加班事实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后,用人单位即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相关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当然
诉讼当事人也要避免因为认识误区的存在而提起无谓诉讼,比如说将值班和加班混为一谈或者将路途时间也计入
加班时间之内。